【基本案情】李某是一名农民工,2018年2月,受代某雇请跟随其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劳务结束后,代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李某2018年劳务工资7050元,定于2019年2月19日付清。然欠条签订后,代某始终未向李某支付上述劳务工资。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某为逃避债务履行,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后仍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代某提供劳务后,代某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报酬数额及履行期限向李某支付劳务工资。故依法判决被告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李某支付劳务工资705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代某为逃避债务拒绝出庭,原告李某提交的“欠条”是双方劳务关系的有效证明,也是李某索要劳务工资的有力“武器”。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易,切记要保存好相应凭证,及时督促用工单位、个人办理好工资结算并让用工单位、个人出具书面的结算单、工资欠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