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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

2012-09-07 16:24
作者: 殷红霞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对法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也就越来越强。法律引导社会和谐的功能效应就会明显凸显出来。司法公信力建设,也就日益显得重要了。基层人民法院不仅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道屏障,而且也是树立司法公信力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

一、加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

(一)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其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在四级人民法院中的位置和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基层工作也最关注。党和国家管理社会的意志通过法律来体现,法律的最直接适用,也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来体现,基层人民法院法律的适用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程度。根据我国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级法院以上级别法院受理的都是在一定区域内重大案件和二审案件,而一般的、与民生紧密相联的一审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社会纠纷中绝大多数是普通的涉及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这些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无论社会、媒体还是当事人都与基层人民法院打交道最多,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基层人民法院,不可否认的,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认同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人民法院。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公信力建设中是薄弱环节。基层人民法院无论从硬件建设还是法官素质,在四级法院建设中都处于相对劣势位置。地区社会发展及经济差异在同级基层人民法院中也存在较大差别。经济能力和法院审判工作的投入成本与审判质量是成正比的。司法改革多数是从上而下的,基层人民法院习惯于看“上面行事”,自我改革创新精神不足,使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滞后性进一步拉大。从而形成了最应首先解决公信力问题的基层法院又恰恰成了司法公信力建设中一个最薄弱的环节。

(三)基层人民法院是反应公信力建设成果最直接的窗口。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的特性,使基层人民法院成了反应四级法院公信力建设的“晴雨表”,哪儿出了问题,哪儿发生变化群众看得清楚,体会也最深、最直接。在提高整个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基层人民法院被摆到了最前端和最突出的位置。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哪一个载体中获得关于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种评价主体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从当事人而言他们是程序和实体的亲历者,从相关利益方而言他们是公平与否的感知者,从社会舆论方的角度他们是公信力评判的参与者,总之他们都是对于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触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断的。也就是说,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于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开的,我们需要从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来重新审视公信力问题。目前我们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某地法院曾就当地法院公信力问题展开过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三分之一的当事人受访者对法官的职业形象评价一般,其中作出负面评价的接近两成,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的影响最为恶劣。这个调查结果对于法院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法官队伍在整体结构上仍然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这同我们建立知识型与经验型结合的法院队伍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法官这一职业社会地位还不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耀感还不强。

(二)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各级法院中超审限案件仍然存在,严重影响法院的声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发回重审案件过多,增加当事人诉累;“暗厢操作”依然存在,审判公开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还很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离程序公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三)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突出表现在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信访不依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各种媒体对冤案、错案连篇累牍的曝光和渲染,涉诉无理上访的增加而被纵容等等,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也正由于如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公正裁判的信赖度逐渐淡化,相伴而生的却是民间“私了”现象也就产生了并有强烈的发展趋势,在农村较为突出。也正是这样,使人民群众有了纠纷,不愿通过法律解释,以避麻烦,主动“私了”。

三、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样,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等诸多司法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进一步说,司法自身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评价与信仰指数。

(一)司法制度的设置,无法满足公众对司法的需求。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或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或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致使实践中的司法跟不上社会形势的发展,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新的需求,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没有坚持做到以人为本,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其次,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出现了一种剑走偏锋的错误倾向,与制度背后的本意相悖,甚至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审判方式上一步到庭,过分强调法官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和机械执行,与当事人实际诉讼能力的水平没有同步;在强调中立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竞技场;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会降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法官能力状况因素,使公众法官产生信任危机。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法官职业要求法官群体应该是一个社会精英群体,但长期以来,法院人事管理的行政化导致了法院进人并未按职业化、精英化来要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法》颁布以前任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从教师、部队等转业而来,而且一到法院,就被赶到审判台上执起法来,其审判素质能力可想而知了,但这些人却成为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力量。基层人民法院新进人员,同时还要经历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道门槛。自实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以来,基层人民法院新进人员中,能够同时俱备司法考试证和公务员标准的微乎其微,难上加难。同时,又受律师行业和经济发达地区高薪诱惑,一些原已培养出的业务骨干考上司法考试证以后,相当一部分流失到律师行业和发达地区,选成了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材日益捉襟见肘,人材凋零。此外,长期以来,在很多法官中存在着一种习惯,就是案件审结后不愿意做当事人的工作,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是不会做,二是不愿做,这种对判后释法的畏惧心理,主要源于怕自己言多必失,漏了把柄,从而引火烧身。同时,在很多法官看来,案件的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上诉、申诉甚至上访,与自己没什么关系了,于是不服你可以到上面告去,就成了判决后很多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口头禅。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行,只会使对立的情绪越来越大,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三)执法因素,使司法腐败现象损害了司法公信。社会公众把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判决下来,总有一方败诉,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需要法官具备精湛的法学功底、高超的审判技巧和较强的人格魅力,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一点也正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欠缺的。在现实中,法院的审判行为还存在不少瑕疵,从开庭前的准备到庭审中的言行,从裁判文书的写作到判决的执行,很多细节都有待规范。这些情形虽非原则性问题,但当事人一旦获悉,就会对法院与判决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另外还有一些品行不端的法冒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违法违纪受到了追究,这是显性的公信力损害,还有些没有被发现处理,但事实上仍然是存在的,这隐性的公信力损害,尤其是后者理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近年来,随着亲民司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和践行,在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三保主题实践活动等系列载体的推动下,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与期望越来越高,但绝对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措施抓落实的力度还是不够,有的形容我们是振奋人心的口号、丧失信心的行动,雷声大,雨点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给人一种作秀感觉;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给人以口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仰基础。

四、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闭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法院司法为民形象。干警队伍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机关应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司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记职业使命。全面提高政法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自身的抗腐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二是要规范司法行为。司法主体、司法方式、司法过程、司法结果,这是司法行为的四要素。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做到人本司法、规范司法、效益司法。要加强司法行为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公平、文明与廉洁。三是加强政法干警队伍的素能建设,在司法机关注入新生力量、活性力量。要提高进入法院队伍的门槛,加快进行新老接替的转换。着力提高政法干警的学习力、创新力、执行力。通过学习培训,参加组织辩论赛、知识竞赛等途径来提升政法干警的能力。强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地提高干警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学历层次、岗位技能和群众工作能力。

(二)努力提高司法透明度。如果司法透明度不高,即便是公正的裁决,也无法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由于群众并不娴熟法律,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理解司法的公正,往往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就要求法官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一是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让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扭转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后把风险转移到法院的观念;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从制度上杜绝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促使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

(三)依法高效处理社会热点、焦点案件。这里所说的高效,主要是指公正裁判能迅速作出并得以尽快执行,避免案件的拖延。所谓社会热点、焦点案件,是指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比如涉及到政府拆迁、集体上访的案件,涉及到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案件,涉及到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案件等等。社会热点、焦点案件正是群众最关心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问题,这些纠纷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剧烈,反复性强、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公正、高效地处理好这些纠纷,在增强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心理认可方面能够产生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个日益走向民主、法治的国家来说,与其让民众在政府门前静坐抗议甚至发生冲突,不如让他们走进法院,进行理性的、平等的争辩。既然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有可能超出自己的利益范围侵犯他人,法院就是这一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法官对公正的把握也是对国家法律和整体秩序的维护。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担当其化解社会冲突、解决利益争端、树立司法权威的使命。基层人民法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中体现司法能力,平衡各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个案效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众认同度。

(四)强化去监督,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在法治社会,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二是完善办案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三是建立干警司法档案,将干警司法情况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司法行为,并对司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司法行为的好坏进行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形成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开展审务公开等,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阳光司法,使社会大众更好的了解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更好的监督法院的工作。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五、结语

在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面临挑战的今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向着基层一线、面对着广大群众,要立足实际,审时度势,内外兼修,固本强基,以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形象,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司法公信的树立,在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切实发挥基石作用。